为维护公民、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获取环境信息的权力,促进企事业单位如实向社会公开环境信息,推动公众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》和《企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,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实施信息公开。
附件:环评批复 南京化学工业园区重点排污单位信息公开表 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(报批稿) 应急预案